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包括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疑罪从无规则。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区别主要是定义不同和确立的意义不同。
一、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如下:
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不仅被法治国家的国内法确认,而且被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认可,成为最低限度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刑事诉讼法》第50条正式作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规定。
2.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于控诉机关处于弱势的诉讼地位,这是因为控诉机关的背后是强大的国家公权力。
3.疑罪从无规则
疑罪,即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存有疑问或不足以证明其有罪,司法机关在此种情形之下即身处一个两难的境地,它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
二、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区别
定义不同:
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