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转租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此,房屋转租后,在该租赁房屋上存在三个主体,两个合同。三个主体分别为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两个合同分别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
依照民法基本原理,合同具有相对性,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对象仅限于租赁合同的另一方。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了转租合同,次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对象仅是承租人。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出租人无权要求次承租人向其履行义务,即出租人无权直接向次承租人索要租金。
虽然出租人不能直接要求次承租人支付租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租人只能找承租人要租金,房屋发生转租后,承租人不按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应先催告承租人尽快履行义务,如果经催告承租人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此时,在转租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如果次承租人提出代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对抗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也就是说,出租人不能以承租人未按时交纳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过了其应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部分,可以用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进行追偿。
若次承租人未提出代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出租人可以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次承租人腾退房屋。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18 条的规定,对于承租人未交纳租金的部分,无论次承租人是否已经向承租人交纳了租金,出租人均可以要求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次承租人参照租金的价格,支付占有使用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