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在理论上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因承租人无权通过转租而获取利益,因而对于承租人获得的在扣除租金后剩下的部分,可作为不当得利向出租人返还。也有学者认为不构成不当得利。我们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而使他人受损,白己获益的行为。在转租中,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是否使出租人利益受损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既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出租人也已以租金为对价将租赁物交于他人占有、使用、收益,其收益已经确定而不能再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而至于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只是其使用、收益的变相形式而言,无论其收取多少,出租人的租金并不因此而受到损害,因此,不能因为承租人因转租而获益就认为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至于对次承租人而言,承租人向其收取租金有合同依据,自然不存在使其受损的情形。因此,承租人收取租金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又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与不当得利的构成相去甚远。
一、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相关法律条款
那么,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情况有哪些呢?
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4、《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5、《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