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仲裁与民事仲裁的区别
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我国行政司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公民求助或诉讼的重要法律途径。行政仲裁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对其内部发生的行政争议做出最终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通俗的说,当事人与别人发生纠纷无法协调时,可以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是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行政争议特定方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对方当事人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作出相应裁决的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机关所设的特定仲裁机关,依法对民事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双方受到裁决约束。行政仲裁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民事争议的专门机构。
二、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1、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综上所述,行政仲裁和复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们之间发生纠纷矛盾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仲裁,由其作出仲裁裁定。而行政复议是在当事人被处罚的情况下,其对行政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效内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