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观点一:照常工作不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新修订的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尚未施行。“现在,国家并没有废止这个函,也没有针对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新的解释,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也暂时只能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
观点二:青年节工作应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至28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如果用人单位在半天假期中安排这部分劳动者工作,从法律角度应该视为加班。”
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张*宇律师告诉记者,上述法律条文并没有对“法定休假日”加以限定,因此,既可以理解为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等,也可以理解为包括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妇女节、青年节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张*宇律师告诉记者,上述法律条文并没有对“法定休假日”加以限定,因此,既可以理解为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等,也可以理解为包括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妇女节、青年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