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工作员工拒不接受调岗和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不胜任工作又拒不接受培训或调岗安排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对于建立了完善考核机制的用人单位而言,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证据;第二、规章制度规定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应当接受公司的培训安排或合理的调岗安排。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安排的培训或调岗具有合理性。如果培训或调岗安排本身不具有合理性或合法性,劳动者有权拒绝。满足上面三项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赔偿金、代通金。风险提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什么关系?
在企业内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都是有约束力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与效力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可称为“厂规厂法”,目的是建立单位的内部秩序,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分为两类,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内容,这类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经过告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对于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则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的范畴,可以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因此,二者内容上有许多重合相同之处,效力也有相似的地方。风险提示: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怎样避免败诉风险?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要具体完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还是赋予了用人单位自主性,用人单位需要通过规章制度来进一步补充、细化、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占据主动地位。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用人单位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满足三个条件:(1)要依法制定,即合法;(2)要经过民主程序;(3)公示或告知。三、用人单位应当做好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保存工作。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有两种:1、谁主张、谁举证,即用人单位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2、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即劳动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事先通知工会,征求意见。五、用人单位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有效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将在劳动者接收时生效。没有将通知送达劳动者的,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续。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在企业内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都是有约束力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与效力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二者功能上有交叉也有互补,都能作为劳动关系建立和约定的凭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可称为“厂规厂法”,目的是建立单位的内部秩序,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分为两类,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内容,这类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经过告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对于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则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的范畴,可以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风险提示: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程序是什么?
要判断企业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流程是否规范和合法。企业应该按以下流程去解除劳动合同:第一步:企业要发现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步:保留员工相关的违纪证据;第三步:根据违纪的事实和证据,对应公司关于“严重”的标准,判断员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的情形;第四步: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意见;第五步:企业向该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第六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企业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做好哪些工作?
企业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要审查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要审查规章制度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表决通过;第三,要明确规章制度是否依法公示;第四,要审查在规章制度里是否对严重违纪做出界定;第五,要获得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风险提示: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