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对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职工,按照工作年限及职务给予发放一次性住房货币分配资金,余下的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货币分配资金按月发放,但发放年限合计不得超过本单位制定的住房货币分配年限。
【法律依据】:
《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在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时,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对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职工,按照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的工作年限及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时的职务给予发放一次性住房货币分配资金,余下的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货币分配资金按月发放,但发放年限合计不得超过本单位制定的住房货币分配年限。发放一次性住房货币分配在资金上有困难的单位,可统一采取按月发放形式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