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税还是合并计税
1、合并计税
当我们的综合收入减去扣除项目,不需要纳税时,年终奖选择合并计税更划算。
比如综合收入在减去可以扣除的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1000,而年终奖是10000。
那么在单独计税时,计算结果如下:
综合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所以,不需要缴纳个税。
年终奖需要缴纳的个税=10000*3%=300(10000/12=833.33小于3000,所以税率为3%)。
合计需要缴纳的个税=0+300=300。
在合并计税时:
需要缴纳的个税=(-1000+10000)*3%=270。
270-300=-30。
也就是说合并计税时,可以节约30的税款。当然,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年终奖300的税款,已经预扣预缴了,所以在个税年度汇缴清算时,不仅不需要补交税款,还可以获得30的退税。
2、单独计税
当我们的综合收入需要纳税,而且年终奖合并计税时,会提高汇缴清算适用的税率时,选择单独计税更划算。
比如综合收入在减去各项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31000,而年终奖是24120。
那么在单独计税时:
综合收入的应纳税额=31000*3%=930。
年终奖需要缴纳的个税=24120*3%=723.6。
合计需要缴纳的税款=930+723.6=930+723.6=1653.6。
在合并计税时:
需要缴纳的个税=(31000+24120)*10%-2520=2992。
2992-1653.6=2992-1653.6=1338.4》0。
在这样的情况下,合并计税时不仅不能退税,还需要补交1338.4的税款,所以,单独计税时,更划算。如果按照合拼计税方式、也就是把年终奖和平时工资放一起计算纳税,这会使得不少人需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年终奖在选择汇缴清算的方式时,肯定属于税务筹划,所以大家千万不能以为,这种方式属于偷税漏税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