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发生符合东莞市政策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均属东莞医保报销范围。
一、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发生的符合本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关于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情况不属于医保保险范围:
(一)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将本人社会保险卡转借他人使用、冒用他人证件或故意伪造、涂改处方、诊断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因参保人自行提出不适合病情需要或不合理合规的诊疗要求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含符合规定的抢救及急诊);
(五)因本人故意行为如自伤、斗殴、吸毒、酗酒,无证驾驶车辆、船舶等或因本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伤病的;
(六)属于工伤、交通、医疗事故的;
(七)施行美容或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生理功能需要矫正治疗的;
(八)属于预防保健、康复、疗养的;
(九)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