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工伤责任自负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法规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无效的,此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赔偿未缴纳社保的损失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诉求经济补偿金是无法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支持的。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社会保险费用折算成现金发放给劳动者
以现金方式发放社会保险费用,不论是用人单位主动操作,还是劳动者资源申请,都是非常不可取的做法。理由是:
1)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单方提出不参加社会保险,将社保费用折算成现金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或者双方协商约定社保费用折抵现金,都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系违法行为。
3)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导致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比如无法领取生育津贴、无法进行大病报销,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等,都将直接由用人单位全部自行承担。
综上,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折算成现金发放给劳动者,不仅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还可能因此而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