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内容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原料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总结
综上,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扣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