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委托人提货的当天。
2、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4、纳税人零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货款或取得销货凭证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为移送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5、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不含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