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派干部人才的管理
1、第七批援藏干部人才和第二批援青干部援藏援青工作时间为3年,专业技术人才因其工作特殊性,确定为一年半轮换。
2、援藏援青干部人才不转户口、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是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须转组织关系。
3、援藏援青干部人才在藏、青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和受援省(区)共同管理,以受援省(区)当地管理为主,派出单位协助管理。
4、援藏援青干部人才年度考核工作由受援省(区)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结果抄送派出单位。工作期满时,由我省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组织派出单位会同受援省(区)党委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共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人才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选派干部人才的待遇
1、援藏援青干部人才在藏、青工作期间,享受派出单位同类同级干部人才的工资福利待遇。调整工资时,援藏援青干部人才与派出单位其他干部人才一样按政策规定调整。援藏援青工作期间由选派单位给予向上浮动2个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工作期满后经考核表现好的可转为固定工资。
2、援藏干部人才赴藏前由派出单位一次性发给制装费10000元,生活补助费一年半的10000元、三年的20000元,进藏后每月生活补助费2500元。援青干部赴青前由派出单位一次性发给制装费10000元、生活补助费20000元,赴青后每月生活补助费2000元。同时,为援藏援青干部人才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派出单位支付,派出单位解决有困难的请同级财政解决。
3、援藏援青干部人才家属子女是农村户口的,有关部门可为其配偶和子女办理“农转非”手续;家属子女符合招聘招工条件的,要予以照顾安排;夫妻分居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配偶迁到一方所在地。援藏援青干部人才在藏、青工作期间,各单位不得将其作为分流或下岗对象,如原派出单位撤并或破产的,由派出省直单位和市、县(市、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妥善安排工作;如其配偶下岗或分流,应帮助安排好工作和生活。援藏专业技术人才是教师的,援藏经历可视作其到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
4、援藏援青干部人才休假探亲按国家规定执行。休假和探亲合并使用,一年一次;援藏援青干部人才在藏、青期间,其配偶可探亲一次,工作一年半的时间为1个月,工作三年的时间为3个月。休假、探亲的差旅费由各自单位报销,确有困难,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5、援藏援青干部人才每年休假回浙江时安排一次体检,所需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
6、援藏援青干部人才所在单位分配解决房改遗留问题专项用房,应优先考虑符合购房条件的援藏援青干部人才。对援藏援青干部人才的子女,在入学入托等方面要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