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组成,这五项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福利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是全民性的社会保险,实施范围涵盖所有城乡居民。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则主要面向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设立和实施原则是《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的,包括综合平衡、保险原则、共同参与、多层次保障、保护优先、政府主导等几个方面。其中,综合平衡是指保险制度应当在收支上实现平衡,保障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健康;保险原则是指社会保险应当具有风险共担、分散风险的共保精神;共同参与是指社会保险应当成为全体市民和组织参与的公共事业;多层次保障是指社会保险应当区分城乡、职工居民等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保护优先是指社会保险应当优先保护弱势群体和特殊困难群体;政府主导是指政府应当在保障和管理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社会保险制度应当综合平衡,遵循保险原则,实行共同参与,提供多层次保障,实行保护优先,政府主导,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