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申请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公民可申请或被推荐为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提出申请的传承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二、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三、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组织省级非遗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四、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组织该项目领域的专家组进行初评,由专家组提出初评意见。
五、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设立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各专家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六、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将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七、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