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的内容主要有: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6、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8、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9、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10、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11、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12、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发放证书的情况;13、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有哪些区别
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的区别 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方法、程序、效果等有所不同。其办案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性质不同。劳动监察部门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具有准司法性的办案机构。 二、程序不同。劳动监察既管事后纠正,也做事先预防。而劳动仲裁属事后纠正,不能主动介入。 三、收费不同。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而劳动监察办案时不能向当事人收费,只能针对当事人的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举证责任不同。劳动监察员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必须翔实地调查取证,然后方可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员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 五、法律效力不同。劳动监察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只有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监察的处理程序有什么
(一)立案1、投诉案件接受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于受理当日立案。2、其他案件通过举报、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或专项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二)调查取证1、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的程序、措施及应履行的义务进行调查取证。2、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三)处理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4、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应在立案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四)结案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办理结案。如未履行,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法律责任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有哪些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都属于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范围,具体有以下: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所需材料:投诉人需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并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案件处理:一、审议讨论:对案件承办监察员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经集体审议讨论后,报上级批准并依法定程序实施处理。二、行政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取证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撤消立案等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三、执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并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主动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