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原因如下:
1、擅自转租出租房屋;
2、擅自转让租赁房屋,转让他人或者转让使用;
3、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
4、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5、公共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房进行违法活动;
7、故意损坏租赁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理由。承租人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合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