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如下: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造成的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订立、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的情况;
2、责任的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的约定义务,其核心是支付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定义务;
3、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4、责任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过错推定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履行利益的赔偿,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是指信任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6、生成时间不同。合同成立后形成违约责任;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