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居住区公共设施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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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讲述了房地产市场形成以来,住宅小区的产权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居住区公共设施产权界定不明确的问题。过去,城市居住区的房屋产权一部分归房管部门所有,另一部分归非房管单位所有,即大部分产权属于公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发商从国家购买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开发建设了住宅区,同时建设若干平方米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业主,收回住宅区全部投资,实现盈利。住宅小区的业主也是公共设施的业
自房地产市场形成以来,住宅小区的产权结构已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居住区公共设施产权界定不明确。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质疑。
过去,城市居住区的房屋产权一部分归房管部门所有,另一部分归非房管单位所有,即大部分产权属于公房。住宅区的公共设施一般由房屋委员会拥有和管理。房地产市场形成以来,住宅小区的产权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居住区公共设施产权界定不明确。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疑问。开发商从国家购买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开发建设了住宅区。为了使小区业主的生活舒适方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发商必须建设若干平方米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学校、幼儿园、各类商业楼宇等,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业主,收回住宅区全部投资,实现盈利。多数业主购买的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的价格结构不仅包括房屋本身的面积,还包括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因此,住宅小区的业主也是公共设施的业主。虽然他们的房产证上没有注明,但应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予以肯定。根据建设部《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精神,
[公共建筑产权由业主委员会处理],住宅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是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由产权人代表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产权由业主管理委员会处理,业主管理委员会是大多数业主的代表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时,将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公司不仅可以直接向业主收取管理费,还可以从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运营管理和提供综合服务中获得其他收益。公共建设设施的经营收入由业主控制,因为公共建设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大多数业主,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应该用公建综合设施经营服务收入中的大部分来弥补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的部分,因为此时,大多数业主已经将公建收入的一部分(如可以转让的部分)转移出去了(出租)给物业管理公司。因此,广大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应该明白,小区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产权不属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等组织和个人。它们只能属于小区所有业主自己,应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表大多数业主行使。
延伸阅读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产权纠纷是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根据《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而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需要经过参与表决的业主所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具有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职权。

然而,如果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就公共设施的产权纠纷发生争议,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寻求调解、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则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总之,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产权纠纷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解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具有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职权,但当事人也可以采取其他法律措施来解决争议。
结语:问题:根据下面这段话写一个80字的结语。

分析:这段话主要讲述了房地产市场形成以来,住宅小区的产权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居住区公共设施产权界定不明确,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质疑。文章最后指出,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住宅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应该代表大多数业主行使公共设施的产权。

解答:房地产市场形成以来,住宅小区的产权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居住区公共设施产权界定不明确,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质疑。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住宅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应该代表大多数业主行使公共设施的产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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