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设施产权归谁,小区公共设施电费谁承担

律师回答
摘要:小区的公共设施产权属于全体居民,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和绿地除外。小区公共设施电费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物业费由物业管理人收取,业主有义务支付。故意毁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刑事责任,而数额较轻者则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小区的公共设施产权属于全体居民。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公用设施包括: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小区公共设施电费谁承担
在住宅小区中,小区公共设施电费是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的,通常这笔费用是在物业费之内,是由物业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的。物业费,是指物业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业主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
三、毁坏公共设施怎么处理
毁坏公共设施的处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故意毁坏公共设施的,是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如果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损失达不到5000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延伸阅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86条规定,小区公共设施的电费由业主承担,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同时,《民法典》第287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并报全体业主备案。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前,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形成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前,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代为管理。因此,小区公共设施的电费由业主承担,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并报全体业主备案。
结语:小区的公共设施产权属于全体居民,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和绿地除外。小区公共设施电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物业费由物业统一收取和管理。毁坏公共设施会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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