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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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住宅区内公建设施产权属于业主共有,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物业管理公司可以管理公建设施并从中获取收益,但大部分收益应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不足。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和相关权利,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转让住宅或商业用房时,共有权利也一并转让。《民法典》规定了业主的权益和义务。
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由业主共有。
住宅区内的最高权力机构应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代表组成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业主管理委员会来具体处置。当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后,也就随之将公建配套设施委托给了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物业管理公司除了直接从业主处收取管理费用外,还可以从经营管理公建配套设施、提供综合服务获取其他收益。
公建设施的营业收益由业主支配
因为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广大产权人所有,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应将使用公建综合设施开展经营性服务收入的大部分用来弥补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的部分,因为在此时,广大产权所有人已经将公建的部分收益(例如可以出租的部分)让渡给了物业管理公司。所以,购买商品房的广大业主应该明白,住宅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既不属于发展商,也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更不属于其他机关和个人,它们只能属于住宅区内所有业主自己,并且应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对其行使处置权。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延伸阅读
结语: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应由业主共同拥有。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是住宅区内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房屋产权所有人管理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公建配套设施后,除了从业主处收取管理费用外,物业管理公司还可以通过经营管理公建配套设施和提供综合服务获得其他收益。公建设施的营业收益应由业主自行支配,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不足。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应明白,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业主自己,并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转让专有部分的权利时,共有部分的权利也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五章 疏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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