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
1、“共有产权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变异形式,其显著特点在于价格形成机制。“共有产权房”用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并完全按照商品房进行开发,且销售价格计算也等同于商品房。可见,比起传统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价实际上是“随行就市”。客观上,“共有产权房”的这种价格形成机制,不啻于维护了商品房市场价格,丧失了经济适用房平抑市场房价的政策效应。
2、另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共有产权房”的出资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三七开”或“五五开”垫资,并不影响购房者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等。就其出资方式的本质来说,与开发商推出的所谓“零首付”优惠政策比较,前者的垫资人是政府,后者的垫资人是房产商,从融资模式上看,并无本质差别。
一、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区别
1、保障对象不同
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限价商品房的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2、保障对象户籍要求不同
A、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应具有某某市的户口。
限价商品房的申请人应具有某某市居民户口或持某某市居住证的家庭和人员。
B、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应符合的标准不同。限价商品房的标准要比经济适用房的收入标准高。
3、土地来源不同
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为划拨方式取得,而限价商品房的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
4、销售价格确定方式不同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是在开发企业办理销售(预售)许可证之前,由物价部门确定。
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是在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前,在土地招拍挂文件中确定。
5、销售价格不同
经济适用房因为土地成本低(不含土地出让金)以及开发商利润受限制(3%),它的销售价格低于限价商品房。
6、准购面积标准不同
经济适用房在购买资格审批时,会根据家庭人口确定核准购房建筑面积,而限价商品房没有准购面积。
7、退出条件不同
在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5年内,两类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要求是一样的,即不得出租、出售、抵押、出借、继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
自出售型保障性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5年后,经济适用房在按照政府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前,仍然不允许发生前述行为。而限价商品房在5年后,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即可以出租、出售、抵押和继承,但出售后,不得再提出住房保障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