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分包合同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1)劳务分包合同承包方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有效合同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合格,根据建设部[2005]131号文件《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劳务分包企业的意见》和2001年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章》,劳务分包合同主体除了具备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签发的《税务登记证》这些普遍要求之外,还应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等级,根据2001年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章》,劳务分包企业应持有由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否则按高院《工程案件司法解释》条项规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认定合同无效。我国建设部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章有13种类别属劳务作业范围。劳务分包企业根据劳务企业资质类别的划分和现行的劳务组织方法可以得出,我国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分为13类。按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企业,一、二级劳务分包企业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一级低30万元、二级低10万元)的5倍。另劳务分包企业还应根据建设部[2005]131号文件具备《安全资格认证书》、《合格劳务分包方注册证书》,外埠企业应提供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出施工证明》。确保劳务分包合同不出现主体和资格方面的重大瑕疵,确保劳务合同的合法有效。
(2)与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企业或与挂靠具有资质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
劳务分包领域的违法分包现象相当普遍,主要表现为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分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劳务资质条件的包工头或不具备相应劳务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特别是挂靠有资质企业承揽业务,其法律风险值得引起高度重视: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该资质施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挂靠在性质上属于不具备相应资质而违法承揽工程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情形的一种。通常情况下,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挂靠的企业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实践中常见的以“合法”的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按高院《工程案件司法解释》条规章,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同时根据高院《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第四条规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百三十四条规章,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主要为实际施工人所取得的工程费的利润部分以及挂靠单位收取的各种名目的管理费等)。
二、规避转包风险和工程分包风险
总承包企业或者是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要防止出现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转包合同或工程分包合同的风险,兹分述如下:
(1)进行劳务分包时,规避转包风险
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为防止出现劳务分包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转包合同的危险,应注意:明确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有派出项目管理机构的义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或有合法的聘用关系和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有进行有组织管理、具体负责工作协调、技术举措、施工方案、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等合同义务。明确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大型机具、设备的义务,大型机具、设备应该属于承包人自有或由承包人租赁(出租人不得为劳务分包人)。
(2)进行劳务分包时,规避工程分包风险
防止出现劳务分包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的风险,应特别注意:劳务分包合同标的应指向工程劳务,劳务分包只能针对工程用工进行,合同任务应具有劳务属性。合同任务宜按建设部规章的劳务企业资质的范围以及业主同意的劳务类型进行归类,并以劳务工作量的形式表述劳务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单价应与劳务活动挂钩,以工费和工天(清工)作为结算依据。明确约定承包人对劳务队伍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的义务,劳务分包方不负责工程技术和管理工作(劳务合作单位内部管理除外)。明确规章劳务队伍不能自行组织工程的试验检测和质量检验。承包人在合同中承诺到位的机械设备必须由承包人所有或租赁,且不能从劳务分包方租赁。关于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可以自带机具设备没有强制性规章,可以据实约定。但关键设备由承包人租赁或提供,劳务分包方只自带必要的小型机具,则更符合劳务分包特征。劳务队伍不能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材料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