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三种情形是:
1.隐名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而他人根本不存在或者不知情;
2.隐名出资人与他人就出资、股东资格等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或股东名册中登记,但他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隐名出资人亲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的其他股东也知晓事情;
3.隐名出资人与他人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中记载,同时愿意替隐名出资人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
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与期限有何规定
外资企业的出资期限与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期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要求其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外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这只能够是中方的出资方式的。不能够是外方的出资方式的。
外资企业的概念是什么?
外资企业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外资企业是一个100%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不包括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股权应该怎样转让
外资企业股权的转让:
(1)商务局审批:准备股权转让协议、章程、合同等相关文件,报商务局审批;
(2)工商局审批:商务局核发中外合资企业批准证书后;
(3)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相关事项。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外资企业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的材料
外资企业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外资企业中国代表处属于哪个行业
1、外资企业中国代表处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2、随着政策变化有些行业近期已取消前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