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认缴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民法典有解释吗?
出资期限到了有债务能延期么?
公司股东延长出资期限为什么会加速到期?
股东的期限利益是什么意思?
认缴制下注册资金不到位,股东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后,可以变更已到期的认缴出资期限吗?
认缴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民法典有解释吗?
《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可以由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该规定根本改变了原来《公司法》关于资本必须实缴的制度,从此设立公司可以不必实缴出资,只需要认缴就可以,但是认缴出资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因为不需要实际缴纳出资,因此很多公司将注册资本写的非常高,远远超出了股东的承受范围;另外一个问题是因为未实际出资,导致公司的资产远远无法匹配公司的债务,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就提出了公司资产不能依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的认缴出资必须加速到期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就是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出资期限到了有债务能延期么?
出资期限到了有债务是不能够延期履行出资。企业在认缴制的制度下,股东可以分期分批对公司的出资进行缴纳,当企业在不能按时偿债务时,已经到期的股东应当履行履行其出资义务,并对公司的债务在履行的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可能导致公司出现破产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义务也会被加速到期。
公司股东延长出资期限为什么会加速到期?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原则上应当保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不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股东的期限利益是什么意思?
期限权利是指股东的认缴注册资本权利,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属于债权人交易时明知或应知的信息,股东在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时,依法公示认缴期限所享有期限利益。
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单个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那么其往往也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此时债权人应当先申请债务人破产,进行破产程序后再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终在真正意义上保护全部债权人的利益。
认缴制下注册资金不到位,股东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认缴制下注册资金不到位,股东应承担法律责任和规定如下:
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明确,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在认缴制下,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理论上可以是五年、十年甚至更长。
二、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加速到期
1、《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司人格否认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实践中,如果股东实缴的资本与公司经营规模和所需财产极不相称,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有可能认定股东滥用了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规避债务,将经营风险外化给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后,可以变更已到期的认缴出资期限吗?
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后,可以变更已到期的认缴出资期限。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被执行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据此主张股东未届履行期限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将未到期出资等同视为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