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该规定中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的表述导致了大量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争议,主要分为受托人所有权论和委托人所有权论以及归属未定论。
受托人所有权论坚持传统的信托的概念,认为尽管该条适用“委托给”而非“转移给”,但是不能以此理解为财产权无须转移,设立信托以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财产若不转移给受托人,就无法形成信托。
委托人所有权论认为,立法使用委托的用语是特意为之,且信托法并未规定委托人转移了信托财产所有权,所以信托财产所有权仍由委托人享有。
归属未定论认为通过文意解释以及体系解释均无法确定信托财产的归属,反对从物权法上寻找信托的解释规则,而应当进一步扩展对信托的解释规则。该观点提出了信托法上的所有权概念,以此与传统物权法上的所有权概念向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