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标准工作时间。“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的作业时间称为标准工作时间。
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高管、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实行要按规定报批。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手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工具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行要按规定报批。
四、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工作时间的计算。月工作时间365-104-11)/120.833(天)
六、休息时间。它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