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能否复制不动产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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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由复制不动产登记信息,但需要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国家依法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应当向专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由复制不动产登记信息,但需要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国家依法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应当向专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信息。
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查封、抵押、通知登记、异议登记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查处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查询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查询、复制与查处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所有权证和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1。房产证可以说是房产证和土地证相结合的产物。房地产证的发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负责房地产登记的部门。
房地产权证既包含土地信息,又包含房屋信息,比以前更加丰富了,比如房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等;甚至除了房屋建筑面积图外,还会附上土地使用面积图。
2。房产证是指房屋产权证书。房产证的发证机关为市(县)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局)或市(县)人民政府。外页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产权证》,没有其他内容;内页包括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房屋所在地、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土地状况。
延伸阅读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保障不动产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来说,查询不动产信息是非常重要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查询不动产信息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查询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查询,并在10日内将查询结果提供给查询人。如果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保守商业秘密。查询人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其他目的。

不动产登记制度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信息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同时也需要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查询目的,并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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