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务派遣员工与一般劳动者一样,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被用人单位辞退,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人员是由用人单位依据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约定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约定岗位工作的人员,其虽然受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但与用工单位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当派遣人员被用工单位辞退时,因为二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派遣人员是没有权利向用工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同时,派遣人员也无权向用人单位即派遣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