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正常来说,不管员工是否办理统一的银行卡,公司都不能因此拒绝给员工发放工资。而公司要求员工办理统一的银行卡作为工资卡,主要原因如下:1、如果员工不统一使用同一银行的银行卡收取工资,发工资时可能需要转入不同银行的卡。而跨行转账时需要输入账号、户名、开户行等,不仅增加了财务的工作量,而且还容易出错,若是行内转账,则只需输入账号和户名,开户行会自动反显;2、如果公司人多,分开给不同的银行转账,会产生一笔不菲的跨行手续费,若是同行转账,就可以节约手续费;3、方便管理及核对账目,公司财务部每个月都要对企业的账目进行核算,如果员工使用的是不同银行的银行卡,财务部核算起来会比较麻烦,若是同一银行的银行卡,财务部在核对账目时可以简化流程,节约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