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杨某携家人准备离家外出时,为防止家里被盗,就在自己的住宅围墙上放置玻璃片,同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自动杀伤机关。2002年8月28日晚,窃贼吴某翻墙入室,身体多处被碎玻璃片扎破流血,而后撬门侵入杨某的住宅后,被自动杀伤机关击成重伤。正巧杨某携家人回家,杨某将受伤的吴某送到当地派出所处理,但对杨某私自设置安全装置该如何处理,则有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意见分坡: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但是“正在进行”是指防卫行为实行时还是指防卫效果发生时刑法没有明确。从刑法立法精神上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防卫行为实行时。本案中杨某在自己的住宅围墙上放置玻璃片,同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自动杀伤机关时并无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这不是正当防卫。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杨某在安装自动杀伤机关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该安全装置发挥作用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此,只要安装防卫装置的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本身并不违法,在其针对后来的不法侵害发挥作用时,就该认为是正当防卫。
??意见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仅指进行防卫行为当时的时间,还是包括了防卫行为发生防卫效果的时候。我们认为:刑法之所以规定正当防卫,是用其来抵御不法侵害,保全合法权益。如果担忧未来侵害的到来,而预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侵害发生之前作防卫的准备,以便在发生不法侵害时予以反击,发生防卫效果,从设置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来看是应当允许的。就本案来说,只要杨某的行为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且预防措施的效果是对不法侵害发生时产生的,就可以认为是正当防卫。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预防措施的效果不是对不法侵害而产生的,而是造成了无辜人员的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则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对该危害行为作具体分析。即预防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就该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论处。如果预防设施虽然不危害公共安全,但是显然超过必要限度。如本案中致吴某重伤,不应该视为合法,而应该以防卫过当论处。当然如果致使吴某轻伤,可以认为是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