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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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出售的,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本次个人住房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调整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个人出售住房营业税征免政策的重大变化。
2016年2月22日以前,个人出售住房相关的营业税征免,既按从购买到出售期间的持有时间是否满2年来确定征免,又按是否属于普通住房划分征税方式。
本次新政不再以户型划分征免并取消差额征税方式,个人出售购买2年以上(含)的住房均免征营业税,即所有户型的住房均享受同一优惠政策,不再按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分别予以免税和差额征税。
同时,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该项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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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由买方支付):一般住宅类的房屋标准会按房款的总价的1%-3%来交纳契税,其中具体的比例会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来浮动,
并且会根据购房者的购房的时间、购房的单价、购房的面积、以及是否是购房等不同因素来确定;而非住宅类的房屋则按计税参考价的3%来交纳。
2、营业税(由买方支付):这项营业税则是由城市维护建设税、费附加谁、地方附加谁和销售营业税组合组成,其征收的税率为5.6%。若是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宅来对外销售的,则会免征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由买方支付):个税的核定计算的方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的价格×1%(或是1.5%、3%),一般的个人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按照普通住房由房价的1%缴纳,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由房价的1.5%缴纳,拍卖房产由房价的3%缴纳。同时对于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
4、土地税(由卖方支付):房屋产权已经取得满五年的则免征,若是未超过产权五年的则按房价的1%预缴纳,并按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多退少补。
5、房屋交易手续费(由双方支付):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由买方支付):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