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厂搬迁不去有补偿吗?
1、工厂搬迁职员选择不去不一定有补偿。
单位搬迁导致员工的工作地点发生了重大变化,直接对员工原有工作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且单位未能对员工工作生活影响给予适当补偿,在协商以后员工仍然不能前往新厂上班,这样情况下员工单位搬迁工作地点变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属于由于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致原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由于不同原因,对原址经营需要变更,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
当然用人单位在实施经营自主权时,也需要第劳动者的权利给予保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工作地点,属于强制性规定之一,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范畴。
二、单位搬迁异地需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吗?
1、单位搬迁异地不一定需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要看迁址本身给劳动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从正常角度看无法履行,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可以拒绝继续履行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公司地址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单位需要征得个人同意才可以,否则单位属于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需要给赔偿。
2、如虽有搬迁行为,但综合各种因素,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
此搬迁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一般需要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协商不成的自行离职,则很难给予赔偿。
三、公司搬迁在本区内有补偿吗?
1、公司搬迁在本区内员工不一定有补偿。
(1)一般情况下合理的同城搬迁,对员工生活通勤影响不大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不去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关于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主体的问题。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
(3)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但距离稍远的,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4)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职工的本企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注明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对于所在公司来说,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新工作地点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应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2、公司搬迁是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上班地址的情形,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一致的,单位可能需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工厂搬迁虽然不需要获得职员的同意,但是在作出搬迁决定之后,需要告知职员,职员收到搬迁通知后,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跟随工厂一起搬迁。对于不搬迁的情形,不一定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