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的法定标准:
(1)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
(2)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
(3)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4)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5)逾期交房达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
一、购房者有权在什么情况下要求退房
购房者有权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要求退房:
1、房屋套型相差太大,预售商品房时,会有购房者根据设计图纸提前预订房屋,但建成后,房屋与设计图纸甚至不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处理方式,买方可以选择协商或直接退房,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2、面积误差太大,购房时,将签订购房合同,其中将注明房屋面积,如果合同与产权登记中的房屋面积有很大差异,误差绝对值超过3%,买方可以直接提出退房;
3、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设计图纸已经规划好了,未经买受人同意,开发商修改并改变了设计方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家可以直接选择退房;
4、商品房质量有问题,买房一定是为了有一个稳定安全的环境,交房后,如果购房者认为质量不合格,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验机构重新核实,如果主体不合格,购房者有权退房。
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且在合同订立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情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立方式及总价款、计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风、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面积差异的处理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2、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
律师应合理提示委托人,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依法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律师接受委托,特别是接受买受人委托的情况下,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3、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