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适用该条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
当事人对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方法有约定的,应以约定为准
如当事人对于实际竣工日期没有争议的,包括在签订合同时对竣工日期的认定方法有约定的,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时间竣工日期达成一致的,应遵循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当事人对于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九条对实际竣工日期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