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劳动禁忌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由女性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中规定,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劳动法》第5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规定女职工的劳动禁忌,其原因主要有两点:
①妇女在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上有别于男性,有着特殊的生理现象,如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如果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或者在恶劣的环境中工作,会严重损害妇女的身体健康。
②妇女不仅是能够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而且还担负着人类自身繁衍的崇高职责,妇女是双重意义上的生产者。妇女的健康状况不仅关系到自身和家庭,而且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我国目前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就更为重要。根据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A.矿山井下作业;B.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C.《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即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大卡/人,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游动强度的作业;D.建筑业脚手架的组建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E.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F.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错、汞、苯、铜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一、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1)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2)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3)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妊娠满7
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
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至第四级的作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要求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