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传染病等疫情扩散。根据该办法,特殊物品的进出口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检验检疫规定,并经过申报、检验、检疫等程序才能合法进出境。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物品抽样检测、接受卫生检疫部门监管等。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况,该办法也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主要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同时,对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的特殊物品,还会采取强制措施。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利,以便更好地监管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工作。
【法律依据】:
《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擅自入境额定价值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特殊物品和额定重量为20公斤以上的特殊物品,或者以欺骗、伪造手续、转口运输等方式逃避检验检疫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尚未销毁的,予以销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