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法律文书,一般正式的经济活动,都是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比如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必须要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很难处理合同纠纷,那么,未及时签订施工合同的不良后果有什么?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未及时签订施工合同的不良后果
进行工程建设时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出现纠纷时法院可能处理不了工程建设纠纷。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人在接到正式的“中标通知书”后,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工程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先由一方起草,并在该草稿基础上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后签订。
在当代社会,对于一个公司来说,经常需要进行一个投标和招标的这样一种过程,毕竟一个公司需要扩展自己的业务来源的话,就必须要不断的进行一个投标投标,要想得到一定的竞争力的话,是需要将标书做好,最后才能够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二、建设工程可以分包出去吗
能,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可以自主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进行劳务分包,并不需要发包人的同意。《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怎么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是从整体上概括当合同无效时应对违反合同的责任人施以何种方式的处理手段,进一步需讨论的是在这些原则下责任人应承担何种具体的法律后果。
(一)折价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然合格,符合合同相对人的实际要求,或是经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就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进行折价补偿。因修复和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责任。这是由于一方进行了实际付出履行合同,且能达到另一方的要求,则另一方也要支付相应的对价才能保持公平。
(二)不支付工程款及发包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无效的情形下,如果将建设工程进行修复后,其质量仍然不合格,无法达到发包方的使用标准,则发包人可以不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但是,对于造成建设工程的质量不合格的原因中,如果发包人亦有过错,应当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按过错进行责任分配的方式,对合同的无效负有全部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对合同的无效负有部分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比例。
(三)收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司法解释》的第4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收缴承包人非法所得的三种情况: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是一条关于民事制裁的措施。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并且只收缴实际取得,而非约定取得。此处的非法所得不包括违法财物。有的承包人因资质、刑事案件等原因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会拥有违法财物,则违法财物另行没收收缴,不可与违法所得“大杂烩”一起处理。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未及时签订施工合同的不良后果”等相关法律知识。建设工程中标人和招标人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出现纠纷时法院可能处理不了工程建设纠纷。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