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是否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比如员工在病假期满后,员工要返岗工作或凭医院出具的证明重新请假,如果员工未提供符合请假条件的相关证明,在收到公司的《返岗通知书》后也未在通知书要求回到公司工作,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当然对于员工旷工处理要有规定,比如公司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日以上的,为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有伙伴会问,如果员工凭医院出具的证明重新请假,是否可以继续有病假期?答案是有的,但是对于医疗期,法律是有明确规定,并不是员工想休多久就休多休,而是根据工作年限休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