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是党内成员的一种处罚。依据法律规定,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问责的方式主要是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撤职、免职、责令。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