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据法律规定,任何房屋产权的取得都必须经商品房买卖合同按以下程序办理登记确权手续。
1、申请登记。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三个月内,商品房买卖双方应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出具的《商品房结算移交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买房人的身份证明及户口簿(如单位购买商品房还需出具确权申请书), 到商品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如果涉外、涉军的商品房可直接到济南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2、查验证件,勘察房屋。房产地交易管理部门在接到商品房交易登记、确权的申请后,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并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房屋坐落、面积, 绘制平面图,双方当事人名称等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内容完全一致。
3、填写文本,缴纳税费。在经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查验审核认为买卖符实、合法时,即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填写有关交易、确权的申请审批书,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填写产权转移审批等确权文本,向交易双方收缴有关税、费、应交纳的税除历城区外,其他区统一在市财税大厦交纳。以上手续办理完毕,产权确认材料由市房产交易监理所报产权管理机关批准后向商品房购买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房屋产权的取得都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核实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如此,房屋所有者才从法律上取得了对房屋的真正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购买了商品房的人同以其他形式取得其他类型的房地产一样,也必须办理房屋的登记确权手续,领取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由于商品房在开发建成之前,就由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取得了商品房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办理了统一的《土地使用权证》,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销售的许可证,所以,商品房购买者在办理商品房登记确权手续时,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按以下程序办理登记确权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