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标准的规定是: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我国的定金的规定中,签订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民法典》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比如,购房者要买的商品房的价格是1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过20万元。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定金,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具体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订立、履行或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依约定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其他有价物。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当事人可约定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
二、定金的认定标准
一个合法的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必须订立合同且采取书面形式。
此合同可以是单独的完整的合同(定金合同),也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条款(定金条款)而存在。当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口头合同时,定金合同也可以用定金收受方即开发商出具的定金收据代替。
2、定金的约定必须是在主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才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某种原因无效、被撤消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定金的收取均构成了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3、定金的给付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总数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价款总额的20%。
其超过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不适用“无权要求返还”或“双倍返还”的规定,应当按实际数额退还给购房人或者作为预付款使用。
4、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所谓的“定金罚则”,是为了加强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心理压力而制定的法律规则。给付定金一方,即购房人,如不按合同的预约正式订立合同,或者不履行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条件(如按时支付房屋价款),或者要求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无权从开发商处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即开发商,如不按合同预约正式订立合同,或者不履行有效成立的合同,或者要求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则必须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
在我们的民事合同的签订的过程中,一般当事人之间是会约定相关的违约金或者是定金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遇到合同违约的情形的话,是可以向当事人索要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