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车连环追尾事故中,情况复杂的多,不过拆解出来,其实也是按照以下几种基础情况进行事故责任划分。
第一种情况
多车连环追尾时,在前车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几辆车在同一时间发生追尾时,一般都是由最后车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比如A、B、C、D、E五辆车同时追尾,那么在A车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将由E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将由E车来赔付A、B、C、D四辆车的损失。
第二种情况
A、B、C、D四辆车在同一时间内发生追尾事件,而E车在间隔一段时间后追尾D车,这种情况下,一般是由D车赔偿A、B、C三车的损失,再由E车赔偿D车的损失。
第三种情况
在A、B两车已经发生追尾的情况下,C车由于处理得当并没有直接追尾B车,但此时,由于最后车E车追尾D车,导致D车发生位移追尾C车,而C车在间隔一段时间后被动形成A、B、C三车连环追尾,这种情况下,一般由B车负责赔偿A车,再由E车赔偿A、B、C、D四车的损失,其中,A车的损失赔偿比例将根据B车和E车在事故中的行为进行最终认定。
第四种情况
由于A车发生了爆胎、急刹或者变道等情况时,作为明显有过错的一方,而导致后车刹车不及发生多车连环追尾时间,在证据事实充分的情况下,A车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