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员工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还应该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资为由与劳动者解除,需要先给劳动者调整岗位或进行培训,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出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类员工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得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第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