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与编制的区别具体如下:
1、招聘方式不同。合同工是通过人事部门发布招聘信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编制工则是通过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和部队军官转业安置等方式获得工作;
2、工作权限不同。合同工只能是协助执法;而编制工则具有执法权;
3、待遇不同。合同工的工资是用人部门内部经费发放,而编制工的工资是由国家财政保障;
4、合同制的主体一方通常为为公司企业,编制的主体一方通常为事业单位机关。
一、合同工转正式编制需要下列条件:
1、公开选拔,主要是在地方开展,选拔的多为实职领导岗位;
2、公推公选,先由个人自荐组织推荐和群众举荐,然后再通过考试、面试、考察等环节公开选拔,最后进行任命。
二、编制共分为三种,分别如下:
1、行政编制。在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党政部门里面,具有行政身份;
2、事业编制。在党委、政府、公检法、医生、教师、大型国企中工作的具有事业编制身份;
3、企业编制。通常有两种情况:
(1)该单位除了有事业人员的编制外,还有的人员按企业用工对待,不占事业编制,属于工勤人员;
(2)单位除了事业编制外,另办有企业性质的单位,隶属于这个事业单位,该企业性质单位的人员当然身份是企业员工。
总之,合同制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合同,而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才可以;合同制的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性质,而编制是按照公务员的待遇来确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