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有:1、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的,未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2、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3、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