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答

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有:

1、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未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当然认定未出资。

2、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灭失的,按照1执行。

5、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诉讼期间又未办理过户的,当然应认定未出资。

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资要注意什么情况

以部分土地出资在公司实务、司法实践中相当地复杂,一般而言,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土地出资是使用权出资,而不是所有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

4、交付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两项义务不可分割,否则股东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税费成本。

土地使用权未变更登记注销怎么办理?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合法吗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而出资是要求将相关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到公司名下才算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由于划拨土地的特殊属性,很难将其直接变更到目标公司名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划拨土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划拨用途,不能直接用于出资。出资人欲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应由国家收回直接作价出资或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才能办理出资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可见,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往往存在出资瑕疵,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补正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如果无法补正的,将会被认定为出资不到位。

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流程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流程,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应依循以下程序:

1.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改变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变化。同时,土地用途的改变,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我国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税费包括哪些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由产权承受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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