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制和独任制法庭(独任庭)是我国法院的二种审理法庭的组成方式。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独任制则是指由审判员一个独任进行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对于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版一人独任审判外,均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如果是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则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权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需要选择适用不同的程序,比如选择适用的是普通程序,那么将是属于合议庭来进行审理,如果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或者是特别程序,是按照独任制来进行处理。
一、什么是审理第二审
第二审是指第二审法院针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的审判。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而引发的,因此,又称为上诉审。第二审不同于第一审,比如:
(1)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审判组织可以是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并且在适用合议制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在第二审中,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只能采用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并且合议庭的成员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2)第一审着重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实进行审理,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第二审不仅是对与当事人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问题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审理,还要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进行评判。
(3)第—审审理民事案件必须是开庭审理;第二审审理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开庭审理或径行裁判。
经过第一审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上诉期间内,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二审审理并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应当自觉实现生效裁判中确定的义务。
二审人民法院的职能主要是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职能。二审程序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手段,为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供了监督和指导下一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手段,从而有助于纠正错误的裁判和从整体上提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