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计税依据应税凭证,包括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应税营业账簿、证券交易等。
按照基本计税依据情况如下:
1.应税合同依据合同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应税产权转移书依据产权转移书据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3.应税营业账簿依据张波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以及资金公积合计金额。
4.证券交易则依据证券成交金额。
当应税凭据不能确定,无法按照基本技术依据情况进行计税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不同处理:
1.合同和产权转移书不能确定时,按照当时市场价格进行确定,如需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以国家相关规定确定计税依据。
2.证券交易成交金额不能确定时,按照办理证券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如没有收盘价,按照证券面值确定计税依据。
3.同一应税凭证存在两个以上税目事项且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税目税率分别确定计税依据,未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4.同一应税凭证存在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按照各自所涉金额分别确定计税依据。
5.已经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