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列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重复列支一般指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将某些生产经营性支出和费用多次列入产品生产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的行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